关于常山县违章建房整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2-05-04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率:

县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当前,我县违章建房现象逐渐从农村、城郊村向城区扩散和蔓延,已严重影响我县城乡规划实施,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政府的执政威信。为此,县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联合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天马镇政府,对我县违章建房总体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分析了产生违章建房现象的历史和客观原因,并赴台州市路桥区开展学习考察,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

一、常山县违章建房的现状

我县农村从2003年开始陆续发生较大规模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房现象,特别是在天马镇的城郊村和城中村,呈现出违章建房量大、发生区域和时间十分集中的特点。根据国土部门统计,截止2011年底全县违章建房总量已经达到7335幢(件),其中天马镇范围由城管大队立案查处的违章建房案件有2162件。

自从2003年集中发生违章建房情况以来,县政府几乎每年都制定出台关于开展违章建房(筑)整治工作的政策文件,2011年更是出台并下发了4个文件(常政办发[30号]、[43号]、[109号]、[124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整治行动,通过拆除、罚没、补办等方式规范了一批违章建筑。但是由于违章建房情况十分复杂,量大面广,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的抵触情绪非常严重,整治难度很大;加上整治政策本身有缺陷,造成整治工作成效很不理想,多次整治多次反弹,情况越来越严重。

二、造成违章建房的原因及其危害

违建之风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监管机制的缺失一是“重堵轻疏”,整治方法单一,主要采取拆违罚款、规范审批手续的手段,对如何满足群众的刚性建房需求缺少有效的办法,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违章建房行为。二是合力不强,乡镇、村属地管理的职权没有落实到位,住建、国土、城市综合执法、公安等职能部门协同作战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工作脱节,各自为阵,甚至互相推诿、逃避责任,影响了工作成效。三是后续管理不到位。工作中重整治、轻管理,每次整治之后没有及时进行 “回头看”,缺乏长效的日常管理机制,给再次违建行为留下了空间。管理上的缺位,造成旧的“违章”难以全面清理,新的“违章”不断萌发。

2、高额利益的驱动。一是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房产尤其是城区房产的需求不断增加,部分人通过违章建房用于出租或商业经营,可以得到高额的回报。二是按照现行房屋拆迁政策规定,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时往往能得到高于实际价值的补偿,因此,为了在拆迁中盈利而违章建房的情况也大有人在。三是城市房价持续走高,巨大的利益空间也是产生违章建房现象的重要原因。

3、建房指标的不足。很多农村居民由于子女成家或危房改造,迫切需要建房用地指标。目前我县村庄规划中的土地涉及大量农田耕地,许多农户因建房用地指标问题,其建房申请长期得不到审批。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底,除各类安置区外我县已经办理的农民建房规划选址有5367户(不含违章补办的303户),但办全规划许可手续的只有1276户,造成两者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指标问题。

4、舆论宣传的乏力。虽然每一次的违章建房整治行动,新闻媒体都派出记者作了大量宣传报道,但由于对平时的宣传报道不多,加之乡镇、村(社区)一级基层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工作不到位,造成打击违章建房的氛围不浓。部分城乡群众对违章建房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建房的随意性大,有的甚至建在基本农田上。

违章建房现象的大量滋生和蔓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是严重阻碍了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增加了城市改造的成本;二是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侵占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三是引起大量纠纷,造成社会混乱,给平安维稳造成压力;四是不少违章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三、有关对策与建议

针对违章建房存在的客观原因及现实情况,结合历次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必须下大决心整治违章建房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建议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违章建房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牵头组织强制拆违等行动。各乡镇要及时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乡镇一把手对本辖区违章建房负总责。建议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一支30人的辅助执法队伍(参照公安协警待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房的日常巡查、制止、处理和强行拆除等工作。

2、明确新老界限。建议县政府发布政府令,明确新、老违章建房行为的时间界限及相关处理意见。对于已经形成的违章建筑,建议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于政府令发布之后新出现的违建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将新的违章建房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

3、开展集中整治。建议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于近期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违章建房专项整治行动。派出若干个工作组,抽调精干力量,全面排查城乡违章建房现象,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城区在建的违章建筑、重点工程涉及征迁的违章建筑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

4、营造浓厚氛围。要加强对各乡镇、部门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树立直面问题、克难攻坚的勇气,反对逃避矛盾、推诿责任的思想和行为,以对家乡发展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国土管理、城乡规划以及有关农村私人建房、危房修缮、拆迁补偿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在县级新闻媒体上设立专题节目和专栏,既彰显正面典型,又跟踪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各乡镇、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充分发挥社区、行政村基层组织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逐渐使建房要规划,违章必受罚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妥善处理已经形成的违章建筑

总的原则是做到区别对待、控制使用、禁止盈利。建议县政府对现有违章建筑进行一次普查,并分别归类,分类处理:

1、对于合理不合法的违章建筑,即群众确因子女成家、房屋修葺等刚性需求所造成的,并符合“一户一宅”(一户只建了一个新房子)要求的违章建筑,建议以保留自用为主:①相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尽可能补办审批手续。②确因政策原因难以办理审批的(如建在基本农田上),可延后处理;如果必须拆除的,由政府按其建设成本收购后拆除。

2、对于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即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建了两座及两座以上新房的,建议:由户主选择一座新房保留使用,其余新房自行拆除或转让给本村具有建房资格的农户使用。既不自行拆除也不转让的,由政府依法强行拆除。

3、对于利用违章建筑进行出租或商业经营活动的,建议县政府牵头组织一次多部门联合的集中普查活动,对发现的违章出租和经营行为要勒令当事人停止一切营利性活动,且对应上述两款分别处理。

4、对于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涉及征迁的违章建筑,建议予以拆除,对主动拆除的可以按照其建设成本给予经济补偿。对于以前已经经过处罚的新建类违章建筑和拆除了旧房建设的违章建筑,如果其家庭住房情况符合再建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落实建房用地;对于未经过处罚的新建类违章建筑,以及其他不符合再建房条件的,对其使用的土地按照政策征用,不再安排建房用地,对这类违章建筑如户主不愿主动拆除,政府应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5、对于在建的违章建筑,建议:一律先停下来,然后逐户依法审核,能批则批;确实不能批的,按前面几款的处理原则,经评估后确定是建是拆、或补偿或不补偿的具体办法。

6、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周边群众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章建筑,建议予以及时拆除,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三)坚决制止新的违章行为

1、要始终保持对新的违章建房行为的高压态势,各乡镇、职能部门对政府令发布之后发现的违章建房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违建当事人下发停建通知书,保全违法证据,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止供水供电及其他相关措施加以制止;若限期内仍不能制止的,要予以坚决打击,依法强制拆除,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严防新的违建现象滋生。

2、要及时组织“回头看”,对整治之后发现的“二次违章”行为,要加重处罚,不要让违建者心存侥幸。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各乡镇作为属地管理的主体,负责日常监测、违章初期制止、违章查处的配合等工作。国土、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等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案件的取证和执法程序,并负责拆违工作的具体实施。公安部门在拆违当中做好备勤,确保能够依法迅速处置妨碍、阻挠执法的行为,并做好出租房流动人口管理。工商、卫生、消防、教育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就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对无证经营等行为要坚决取缔。供电、供水、广电、通讯等服务部门不得为违章建房的施工和使用提供水、电及电视、通讯信号。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全程监督,对执行不力、行动迟缓、拒不配合等影响违章建房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查处。

2、加强监管,从严把关。各乡镇要加快建立违章建房日常巡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网格化巡查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和考核办法,建立巡查档案,及时通报巡查结果,做到违建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和第一时间查处,确保本辖区内依法用地和合法建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行政许可要严格把关,对利用违章建筑从事经营、出租等活动的申请一律不得办理。要做好日常监管,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并坚决取缔。

3、健全制度,严格奖惩。要保持征迁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严格规范项目征迁赔付标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要建立违章建房督查、通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违章建房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经常性的督查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乡镇和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现象进行严肃处理;要建立各乡镇违章建房防治工作排名通报制度,对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的乡镇,县政府领导要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警示,分管领导要作出检讨、解释并落实整改措施。建议将违章建房防控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之中,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一定的工作经费;对工作成效不明显、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因违章建房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厉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问题

造成违章建房泛滥的原因既有利益驱使的“主动违法”,也有实际需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被动违法”,政府要下决心从解决民生的高度切实制定农民建房的疏导政策,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农民解决建房的用地、规划等方面的问题,让全县每一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都能够及时、有序地审批建房。

1、转变体制。下放农民建房审批权限,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规划、土地审批权下放给各乡镇,在符合“两规”的前提下由乡镇直接审批,主管部门只进行盖章和结果备案。要加快推进城区拆迁改造规划的实施,抓紧规划城中村、城郊村农民建房小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开发、村庄整治等工作,积极腾出土地指标,着力解决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

2、调整思路。在编制规划时要尊重民意,结合农居点分布的现状,合理规划,运用科学、灵活的手段和方式实现规划管理。对新村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由村集体统一收储、统一运作、统一规划、有序建设,实行建房条件审查、建房申请备案、建房要求按规、建房审批后补的办法,解决一部分群众的迫切住房需求。要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两规”的建房申请要予以及时办理,对不切实际的规划抓紧调整修编,增强农民建房的可批性,以此逐步规范群众建房行为。

3、加大支持。县政府要大力支持乡镇、村集体开展新农村建设,在土地指标上要对农村倾斜,设立专项资金,帮助提供新农村建设的前期资金。乡镇要全力帮助村组织做好宅基地回收和土地调剂工作。

4、加快改造。对于老城区,实事求是地制定拆迁计划,修改和完善危旧房的修缮和收储办法,鼓励提前收储;在农民建房小区规划选址没有确定前,对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进行改造审批,允许在控制一定高度的前提下拆除重建;统一安排旧城改造异地迁建地块,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拆迁安置建房。对于近期不拆迁改造的小区,要加强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调研参与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县国土资源局

                                                                         天马镇政府

                                                                     一二年三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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