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山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03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率:

 

政协常山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政协办〔2011〕31号
 
关于印发《政协常山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提案办理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效果,使提案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制订《政协常山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政协常山县委员会
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提案办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政协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是推进提案工作创新发展的新举措,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通过评议,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使提案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三条 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承办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重点是对被评议单位近三年来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具体内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政协有关提案办理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办理机制情况;
(三)采取多种形式推进落实提案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提案办理质量的情况;
(四)对所有承办件的办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要跟踪督查落实情况;
(五)与提案者加强沟通联系的情况;
(六)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答复提案的情况以及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的方法:
(一)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定民主评议方案;
(二)召开相关提案委员座谈会,听取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不满意测评;
(三)听取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
(四)查阅提案办理工作档案资料;
(五)现场察看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六)召开评议大会。
(七)县政协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 根据评议情况,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意见,并抄送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被评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在一个月内向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第七条 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由县政协主席会议负责,由县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和相关专委会、民主监督员及提案委员组成的评议小组具体实施。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参加。
第八条 参加评议的政协委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集中精力参加民主评议活动。被评议单位要增强自觉接受民主评议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协搞好民主评议。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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